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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住改商”的效力
2008-01-11 08:42:12 (已经被浏览981次)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例:
  小李家住临街的二楼,楼下的邻居将住宅改了一下,门朝街外开了一家小火锅店,每天楼下人声嘈杂,小李的屋内也弥漫着火锅的味道。小李去和邻居理论,但邻居认为自己并没有改变房屋的结构,自己的屋子怎么利用都可以。
法官释案:对于这种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问题,以前的案件由于改变住宅用途的业主大部分都超出了正当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界限,因此败诉;但也有一小部分业主由于没有改变住宅的房屋结构获得胜诉。此次《物权法》明确了这一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应该在将自己的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时,征得像小李这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业主可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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